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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律文书 | 深圳市H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X投资有限公司、深圳Q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代理意见

发布日期:2024-03-12

扎根行业领域开展研究,立足专业领域持续深耕。欧洲杯押注平台重视专业建设,强调以专业立所,夯实自身建设,秉持敬业精神,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为此,欧洲杯押注平台自2020年举办首届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活动。为持续推进该活动,2023年,欧洲杯押注平台第四届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活动如期举行。

今日推送2023年度获奖文书——陈爱丽律师、汪妙毅律师《欧洲杯押注平台》。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系承办律师代理H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X投资有限公司与Q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H公司诉请X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利息,并确认H公司在X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M广场二期工程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XX公司对欠付工程款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H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涉及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项目-机电安装工程,故案件受理过程中对H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行使客体是否及于整个建设工程范围产生争议。 

本所承办律师考虑到上述争议焦点在审判及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障碍后,通过检索大量判例及相关规定,形成了充分、完备且具有说服力的相关代理意见,对涉及分项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从事实依据和法理基础上做了论证,收到了良好的审判实践效果。 

法律文书采纳情况

本案承办法官在收到代理人关于本案的代理意见及相关案例附件后,充分考虑了我方代理人提交的代理意见,并参考了我方提交的相关判例,于2022年9月做出了支持我方诉请的判决,并采纳了我方关于“分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客体及于整个建设工程范围”的主张。本案中关于优先权问题的审判观点,在同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欧洲杯押注平台接受原告深圳市H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安装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爱丽律师、汪妙毅律师担任H公司与被告四川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深圳Q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和相关证据,代理人围绕庭审争议焦点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涉案合同系H安装公司、X公司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三、H安装公司主张X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X公司应当向H安装公司清偿欠付的工程款。

四、X公司应当向H安装公司支付工程索赔XXXX元。

五、H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应当以欠付款项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六、H安装公司主张X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事实、法律及合同依据,违约金应以欠付款项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七、Q公司应就本案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H安装公司主张的保全保险费XXXX元系因X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X公司承担,Q公司对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九、H安装公司有权在X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登记在X公司名下的M广场二期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优先受偿权条件成立。

(一)H公司作为直接与X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系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依法享有该权利。

H安装公司作为与X公司直接签订《欧洲杯押注平台》以及《欧洲杯押注平台》的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本案现已查明H安装公司对X公司享有到期应收工程款,而X公司存在欠付H公司工程款未支付的情形。

依据《欧洲杯押注平台》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欧洲杯押注平台》(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H安装公司作为本案建设工程承包人系适格主体,依法享有民法典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

诚如前文所述,案涉M广场二期机电总包工程以及M广场二期C栋公寓机电改造工程均验收并交付X公司,且X公司认可质保期届满,而X公司未就案涉工程质量提出异议。

《欧洲杯押注平台》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涉工程已经竣工且经验收质量合格,H安装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予支持。

(三)H安装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因X公司原因导致案涉工程M广场二期C栋机电改造工程竣工结算在本案立案前未能办理完毕,在此情况下,H安装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通过诉讼方式主张X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结算款,经过法庭调查:M广场二期机电总包工程于XXXX年XX月XX日竣工验收,X公司自行委托的XXXX公司于XXXX年XX月做出结算审核报告;M广场二期C栋机电改造工程于XXXX年XX月XX日竣工验收,X公司自行委托的XXXX公司于2022年1月做出结算申报报告,且质保期均届满,也即是说,X公司应当于XXXX年XX月支付机电总包的工程价款至100%,应当于XXXX年XX月支付C栋机电改造的工程价款至97%,到XXXXXXX月XX日支付到100%。根据《欧洲杯押注平台》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规定,H安装公司于XXXX年XX月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工程结算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时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间。

(四)H安装公司所主张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客体及于其所承建的整个建设工程范围。

首先,本案工程不存在“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X公司提出的案涉项目已经大部分对外销售,且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没有对外销售的也已出租,认为本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不宜折价、拍卖等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根据《欧洲杯押注平台》第八百零七条和《欧洲杯押注平台》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可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客体即权利的标的物为建设工程,仅要求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以及该建设工程性质非不宜折价、拍卖。不宜折价和拍卖的工程一般包括:(1)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予以修复的;(2)建设工程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公益目的建筑(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3)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和军事建筑。案涉M广场二期项目工程规划建设手续齐全且质量验收合格,规划用途为商业、公寓或办公,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应认定为“不宜折价、拍卖”。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中也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如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承包人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即案涉工程是否已经对外销售,不是判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的条件,即使如X公司所说案涉工程已经对外销售或出租,那也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房屋买受人或承租人之间可能发生权利冲突的问题,属于权利顺位问题,在相关权利人没有提出异议时不应在本案中解决。

其次,案涉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符合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要求。根据《欧洲杯押注平台》第2条第2款规定:“该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以及《欧洲杯押注平台》附录B,对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做了划分,建筑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通风与空调”、“智能建筑”等几个分部工程。本案中,从《欧洲杯押注平台》以及《欧洲杯押注平台》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来看,H安装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按照X公司的要求设计、制造、运输并现场安装消防、防排烟、电缆桥架、中央空调等系统设备安装,负责调试并承担相应的调试风险和质量保修义务。X公司需要在电控系统运行正常、各项指标达到《欧洲杯押注平台》的要求等情况下,才会和H安装公司进行书面竣工验收。而H安装公司的合同义务对应的是对工程主要设备、工程质量、工期、价款等充分的自主权和独立性。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发包方将其建设工程中的其中一部分机电工程、电气工程内容分包给承包方,该工程内容构成房屋建筑配套工程部分的不可分割部分,H安装公司作为施工方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工程构成单独的验收程序,合同性质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欧洲杯押注平台》以及《欧洲杯押注平台》等相关规定。

再则,案涉机电安装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项目,在M广场二期整个工程存在数个承包主体的情况下,各承包人均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的承包主体虽然施工行为有先后,但其优先权产生的基础、指向的对象一致,作为工程价款的构成成分也完全平等,时间上的先后不影响权利本身的效力。故在同一项建设工程中,也即M广场二期中,数个承包人应平等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最后,根据《欧洲杯押注平台》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以及《欧洲杯押注平台》(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并不局限于单独的建筑物或构建物,对于同一建设工程,如前所述可能存在多个承包人,只要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且共同完成的建设工程宜于折价、拍卖的,就应当依法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H安装公司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投入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和安装付出的劳动力已物化到M广场二期项目整个建筑物中,与建筑物不可分割,H安装公司作为与发包方X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在未受偿工程款范围内有权就案涉整个M广场二期所承包范围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本案X公司欠付H安装公司相关工程款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H安装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既有事实基础,又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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